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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义务人:吴君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612100
不动产坐落: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东大道花园21幢27单元705室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