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4)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44289号
王健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绿园新村2-4-203#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