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119309号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杨丽荣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色水岸61幢151号2003室
(2023)浙0212执5289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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