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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竹山新村12幢29号104室的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516944号甬鄞国用2015第02-0008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李吉良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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