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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房即发证”服务一问一答(三)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字号: 保护色:

1.购房人无法提出“交房即发证”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购房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

(2)购房人未年满18周岁,或购房人有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限制网办情形的;

(3)购房人为被拆迁人,缴税时能享受契税减免的;

(4)购房人与申请人不一致,存在更名、增加或减少人员、委托办理、死亡等情形;

(5)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申请登记共同共有,但共有人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家庭关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6)系统或网络出现故障无法进行线上登录操作的;

(7)其他特殊情况。

2.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同等效力吗?

不动产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核验有效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以在房屋交易登记、户籍管理、入学、企业开办、金融服务等领域使用。目前,我市正积极推广电子证照应用,“交房即发证”服务核发推广电子证照,也是提高电子证照的社会认知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3.如何查看获取不动产权电子证照?

通过实名身份认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不动产智治”模块查看名下不动产电子证照,权利人可预览、下载、打印名下不动产电子证照。

4.核发不动产权电子证照后,如何获取纸质证书?

申请人有以下途径获取纸质证书(不动产权证):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信息,自行至属地登记机构申请缮发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通过自助制证机打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