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7 09:00 来源:总体规划处(专项规划处)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7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反馈。

一、公示内容

《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示时间

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7日

三、公示方式

网站公示:网址http://zgj.ningbo.gov.cn/

四、意见反馈

1.联系电话:0574-89187306

2.电子邮箱:nbghj@ningbo.gov.cn

3.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附件:《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7日

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背景目的)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保障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结合《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宁波市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指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现状用地区块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用于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其中规划工业区块主要包括战略产业园和优势产业社区中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其他10公顷以上规划保留的工业集中连片区域。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控制线为规划工业区块的包络线,作为工业用地的保护、控制和集聚范围。

本办法所称零星工业用地,指工业区块控制线外,经认定需适度保留并纳入详细规划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零土地”技术改造指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设备更新的技术改造项目,“零土地”改扩建指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建筑改建、扩建类工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对象)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和优化,线内工业用地和线外零星工业用地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统筹指导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优化和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优化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

第五条(分级划定)

工业区块控制线按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和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分级划定。

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在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影响,增量空间保障充分的“20”战略产业园中划定。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结合现状工业基础较好、主要通过存量改造提升的“70”优势产业社区及其他10公顷以上的工业区块划定。

到2035年,保障490平方公里的规划工业用地总量,确保80%以上的规划工业用地划入工业区块控制线,全市划定两级工业区块控制线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50平方公里。

第六条(划定对象)

以下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划入工业区块控制线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连片工业用地;

(二)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区域,包括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以及配合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工业用地、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等。

第七条(划定要求)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遵循“总量控制、严格保护、服务发展、集聚高效”的原则:

(一)落实市级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强化重点产业项目落地空间保障;

(二)与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三)充分衔接生态保护、“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大运河管控等要求;

(四)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纳入工业区块控制线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行政辖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五)落实工业用地集聚布局和规模化发展,原则上单一工业区块控制线最小规模不低于10公顷。

第八条(划定程序)

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共同研究确定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划定原则和规模等要求;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行政辖区工业区块控制线划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市级审查;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联合组织市级部门审查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

(四)经审查通过后的工业区块控制线方案纳入《宁波市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程序公布;

(五)经批准的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划定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分别纳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市经信局“产业地图综合治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

第九条(总体要求)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工业区块控制线原则上不得调整,经评估认定确有必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先修编《宁波市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确需优化的,应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布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优化原则)

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论证确需小范围优化工业区块控制线方案的,应遵循“规模基本稳定、布局更加优化”原则,并满足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

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应进行规模占补平衡。

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原则上进行规模占补平衡,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市级重点功能平台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规模优化。

工业区块控制线优化需保持工业区块空间格局基本稳定,不得增加工业区块破碎程度。工业区块控制线“占补平衡”不得以控制线外不可开发用地置换控制线内可开发用地。

第十一条(优化情形)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优化包括修正和局部调整两种类型。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修正:

(一)更新工业区块的属性信息;

(二)合并或分割空间相连的同等级工业区块;

(三)二级工业区块控制线按占补平衡原则优化;

(四)一级工业区块控制线在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修正控制线边界(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修正的,按该区块累计修正的面积计算);

上述情形之外的均为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局部调整。

第十二条(优化方案)

对工业区块控制线进行修正或局部调整的,需编制修正或局部调整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因及依据;

(二)现状及用地规划情况;

(三)修正或局部调整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

(四)修正或局部调整前后方案对比(含工业区块控制线面积、线内工业用地占比等)。

第十三条(优化程序)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修正方案由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自然资源规划、经信部门组织编制,经各地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联合审查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报属地政府批准。

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局部调整方案由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自然资源规划、经信部门组织编制,经各地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属地政府同意后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联合组织市级部门审查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的工业区块控制线修正或局部调整方案应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修正方案经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局部调整方案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修正或局部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各地应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提交修正或局部调整方案及数据库,纳入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优化周期)

工业区块控制线修正按需由属地政府负责开展;工业区块控制线局部调整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市级审查,各地自然资源规划、经信部门应结合详细规划调整周期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提交通过属地政府同意后的局部调整方案。

第四章 线内工业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原则)

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管理遵循“规划统筹、严守总量、提质增效、刚性管控”的基本原则。

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进入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并向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集聚。

第十六条(严格保护)

工业区块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的性质和规模均受到严格保护。单个工业区块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控制线面积的60%,未达到要求或降低比例的,应以行政辖区范围进行统筹。

严格控制将工业区块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确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调整详细规划。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

第十七条(布局优化)

工业区块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在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进行优化。结合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更新,鼓励将线内工业用地与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

第十八条(产业引导)

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导向,结合各地划定的工业区块控制线,制定战略产业园的产业发展规划、优势产业社区和工业区块的改造提升方案,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在战略产业园、优势产业社区内集聚。

第十九条(处置措施)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用途的,由属地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政府可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在工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数字化监管)

建立全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市经信局“产业地图综合治理平台”,加强工业用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用地审核与管控。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及相关部门应定期汇集相关数据,对工业区块控制线实施数字化监管。

第五章 线外工业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线外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原则上不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不新布局工业区块。

符合要求的乡村产业项目,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项目,其他经认定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保留的零星工业用地可以布局在工业区块控制线外。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或纳入市级及以上培育库的企业确有改扩建需求的,经认定后可在现有零星工业用地基础上适当少量增加用地规模。

结合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更新,鼓励和支持工业区块控制线外的优质企业搬迁到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入园集聚继续生产经营。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线外企业分类管理和引导)

对工业区块控制线外企业(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和引导。

(一)建立工业区块控制线外企业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有序推进清单内企业腾挪进入工业集聚区或退出。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应预留一定的新增空间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以及工业企业调产安置,保障中小企业腾挪发展空间。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企业在不新增工业用地,不新增用能、排放指标,不新增建筑的前提下,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可以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节能设备提升。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应纳入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加强管理引导类企业清单:

1.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三区三线”要求,或在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等工作中明确需退出的工业用地项目(企业)。

2.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存在环保、安全风险,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需退出的工业用地项目(企业)。

3.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三年(含)以上被评为D档的企业,对标提升后仍不能达标或拒不改造提升的D档企业。

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各地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加强管理引导类企业清单的具体标准,并适时更新加强管理引导类企业清单。

(二)工业区块控制线外经认定需适度保留、纳入详细规划的零星工业用地,允许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或改扩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三线一单”有关要求、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的前提下,在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布局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标准之一:

1.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及以上、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的企业;

2.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任务、属于产业链重要配套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点民生保障企业;

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滚动制定工业区块控制线外零星工业用地清单,并适时更新。

(三)未纳入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但不符合零星工业用地认定要求的企业,允许现状保留。原则上对已规划为非工业用地、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及以上的企业(区块),经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前湾新区管委会认定,在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且确保保留改造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按相关要求在现状工业用地上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或改扩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按相关要求在现状工业用地上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

第二十三条(零星工业用地认定程序)

各区(县、市)、高新区、前湾新区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本行政辖区内零星工业用地认定标准,报属地政府批准,并结合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零星工业用地布局,纳入详细规划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依据。新布局或需要增加用地规模的零星工业用地,由属地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零星工业用地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政策衔接)

工业区块控制线内、外工业用地如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运河及历史文化保护、用海管制以及上位规划确定的刚性管控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管控。

第二十五条(图则效力)

依本办法划定的工业区块控制线范围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实行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