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545391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王春华 |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江山万里小区2幢3号201室 | (2024)浙0225执739号之二 |
2 |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70699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倪险峰 | 宁穿路188弄24号8幢310 | (2024)浙0291执737号之一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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