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房屋已拆除,经姜山镇人民政府申请,需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公告。权利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土地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据和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箱姜山镇人民政府或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详见附表注销证书2024.8.14.xls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08月14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