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10363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李小园、潘张华
华泰街39弄9号201
(2024)浙0291执101号之三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