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8)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39172
李方强
裘裕琦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688号040802室
(2021)浙02执359号之五十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