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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453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0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