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植物保护 | 以案示警——“野味生意”:别把保护动物当商品!

发布时间:2025-03-11 15:46 来源:森防站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野生动植物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多年来国家持续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颁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保护名录。宁波市积极构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体系,持续多年开展“清风行动”“网盾行动”“候鸟迁徙护飞”等专项行动,部门联动、协同发力,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动,全力守护自然生态安全。

以案示警 | 别拿法律当儿戏,这些红线碰不得!

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每一只野生动物都是“地球村”的原住民,可不是谁的“快钱盲盒”!不管是张网捕鸟的“天空刺客”,还是惦记野味的“舌尖冒险家”,都是在触碰生态安全法律红线。今天,我们将继续通过真实案例,敲响警钟,提醒大家:野生动物不是土特产,每天少一口贪心,明天多一片蓝天!

图片 1.png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21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28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27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经批准从事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28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驯养繁殖和依法猎捕的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向持有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持有效证件,向本省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33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