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08474号
叶岳林
天合家园8幢41号205
(2024)浙0281执恢850号之二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