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2)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029270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
紫金街42号105
(2024)浙0203执3253号
2
z-2002-04-03050
俞光军
鄞州区洞桥镇罗家漕村
征收
公告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