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0)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77814号
赵晓维、俞杰
五和苑9号803
(2025)浙0291执277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