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鄞集001257
鄞县集仕港信用社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集士港广德新村7号
拆迁注销
公告单位:宁波市海曙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