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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2第2309215号/2013000035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施雪芬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050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序 号:3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05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序 号:4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0)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3407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