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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不动产中心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2第2309215号/2013000035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施雪芬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050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序  号:3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105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序  号:4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0)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23407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隅京远(宁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