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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3第2400274号/20120064639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建明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6)宁波市江东不动产权第008975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傅金桥
序 号:3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6)宁波市江东不动产权第008930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傅金桥
序 号:4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1第0100458号/2011000819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晶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