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3)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证明第00051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李吉元
钱湖景苑10幢80号505
(2025)浙0212执恢263号之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