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5年5月7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108701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 | 唐志勇、陆晶 |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中海·雍城世家57幢190单元1306室 | (2024)浙0203执2751号 |
2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82856号 | 浙江瑞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蔡小康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东方丽都小区19幢32号704室 | (2025)浙0212执896号之二 |
3 | 浙(2020)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证明第012521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 潘海英 | 紫金北路642号馨湖茗苑6幢4号207 | (2025)浙0212执780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