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0044161号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向前
抵押权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锦悦湾花苑8幢24号2704室
(2024)浙0727执787号之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