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光因保管不善,将浙(2019)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21808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小光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