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12994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建忠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13041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建忠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