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周华君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鄞州区瞻岐镇南一村的浙(2019)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41427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土地使用面积:141.82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晓维(女儿)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