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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17)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508203号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叶勋 | 抵押权 |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232弄2#501室 | (2021)浙0212执7758号之一 |
2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21000号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林银 | 抵押权 |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海创家园48幢147号1203室 | (2025)浙0212执恢230号之二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