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0088155号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
余朝晖
抵押权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桂语里20幢77号2301室
(2024)浙0203执3374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