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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19)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43932号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张玉锋 | 抵押权 |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华茂学府一号C座1308室 | (2025)浙0212执3447号之二 |
2 |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10734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史蓉丹 | 抵押权 | 宁波市鄞州潘火街道金桥水岸花园21幢37号602室 | (2024)浙0213执1996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