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0)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12058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梅景路616弄7号403
(2024)浙0291执1199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