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9)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77851号
南陵太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美诚广场27号3-12
(2024)皖0223执665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