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07051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宁波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