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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启事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2)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80364号 | 宁波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玖著里11幢27号101 | (2024)浙0291执1304号 |
2 | 浙(2023)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46462号 | 吴仙微 | 玖著里11幢27号101 | (2024)浙0291执1304号 |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