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5年7月7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004128号/浙(2017)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00412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瑜、童京枭
2025年7月7日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2第1005277号/2012007101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耀霖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