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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07-07 16:47 来源:窗口登记处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004128号/浙(2017)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00412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瑜、童京枭

2025年7月7日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2第1005277号/2012007101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耀霖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