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102693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林黎炯
抵押权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22幢70号307室
(2016)浙0109执10254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