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0第2408076号/20101069198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亦全
2025年7月8日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4)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8022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成城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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