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25年8月1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08-01 11:10 来源:窗口登记处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24)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4636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蒋丽君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