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4)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27187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和樾湾7幢25号1404
2
浙(2024)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27186号
魏蔚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