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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26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出台背景

落实共同富裕部署。2025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实施方案》,明确将培育特色产业和产业平台作为八项重点工作之一。当前,我市农业发展已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既是培育农村特色产业的新型载体,更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关键路径。

回应地方实际需求。近年来,各地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呼声强烈,基层和代表委员持续呼吁加强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但实践中,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因缺乏明确定义、认定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导致项目落地面临诸多梗阻。

为此,《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基层现实困境,在市级层面以制度形式明确项目落地关键环节要求,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为农村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可操作的制度支撑。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1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项目认定与入库、规划保障与建设管控、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使用与确权登记、供后监管与激励机制、附则和附件。

(一)总则。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及项目主体。

1.基本定义。本细则所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共同举办企业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其用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3.项目主体。本细则所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体为前款规定的兴办企业或共办企业。

(二)项目认定入库。界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三种类型及对应土地用途,明确项目选址布局和面积要求。建立“村集体提出—乡镇申报并初审—县级联审—市级确认”的项目认定机制,并纳入市级全域整治数字化场景入库管理。

1.项目类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认定入库阶段可划分为农业加工型、农旅融合型和全产业链型。

相关部门可按需印发重点支持项目指引,对上述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引导业态有序发展。

2.项目选址要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亩)。确实无法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的,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单个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

对通过开展全域整治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整治方案通过市级评审论证的,可适度放宽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限制。

(三)规划保障与建设管控。已认定入库项目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项目适用情况,以详细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或规划落实方案等做好规划保障,并以图则方式落实建设管控要求。

(四)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要求各地每年安排5%以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及配套设施,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

(五)土地使用与确权登记。明确供地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或项目主体,实行5至20年的弹性年期管理,并明确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规定以入股、联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或涉及股权比例调整的应重新申报。

(六)供后监管与激励机制。建立“年度备案、3年抽查、5年全覆盖”评估及市县乡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负面清单,初步建立退出机制,并提出项目应当退出的情形;要求农业农村、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提供鼓励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正向激励。

(七)附则和附件。附则明确政策有效期5年。附件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入股(联营)合同内容要点。

四、文件主要考虑

问:当前国家和省已有相关指导文件,宁波为何还要出台市级《实施细则》?

答:国家和省文件明确了指导性要求,但基层在落地中仍面临“项目怎么认、空间怎么配、土地怎么供、权益怎么保、监管怎么跟”等实操难题。我市出台《实施细则》,系统构建覆盖“认定—规划—审批—供地—监管”全链条的市级操作规则,正是为了填补从政策到执行之间的制度空白,让好政策真正可执行、可预期、见实效。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邹婕羽

联系方式:0574-89284783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