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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江北)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北国用2006第00354号/20060076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军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1第2501106号/20101061699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乐兆康

序  号:3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11第2501105号/20101061706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乐兆康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