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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物等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建立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稳步贯彻实施。同时,各地在组织申报确定历史建筑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执行,严禁违规确定历史建筑,利用本《暂行办法》流转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
附件: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6月12日
文件解读:http://zgj.ningbo.gov.cn/art/2019/6/14/art_1229036840_994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