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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制订背景

我市于2014年起开展了全市域的历史建筑资源普查,市本级于2015、2016、2018年分别公布了宁波市第一、二、三批历史建筑。各县(市)也于2017、2018年公布了第一、二批历史建筑。目前,全市范围内共公布历史建筑1282处,其中宁波市市区历史建筑933处。

在我市“保护为先、活用为要、特色为重、惠民为本”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指导思想指导下,我市积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长效机制方面的探索,制定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在《市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条例》,破解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产权流转难题,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受让历史建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历史建筑保护领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牵头,组织原市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住建委、原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于2016年启动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流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2017年12月,我市被住建部公布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根据试点要求,需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新途径,拟出台本《办法》。

二、制订过程

《办法》于2016年年初启动起草工作,2016年9月形成初稿;此后经原市规划局、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市住建委、原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多次会商修改,并征求部分名镇名村负责人意见后,于2017年4月底经名城办主任会议讨论审查。2018年初,随着各区县(市)历史建筑的陆续公布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明确, 2018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市)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市级部门征求《办法》意见,按照征求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三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发文。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共分为总则、流转管理、后续管理、附则四个章节,对集体土地上历史建筑的流转范围、条件、原则、程序、管理、收益分配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流转双方、村集体、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需要说明的有:

(一)根据房屋产权属性不同,将参与流转的历史建筑分为集体和个人产权两类,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流转程序和收益分配办法,以促进公正公平、减少工作阻力;

(二)为切实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对受让人的修缮义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确保实现以产权流转促建筑保护的初衷;

(三)为流转后便于利用和协调周边居民关系,规定了整体流转的条件,即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参与流转,避免分割、零散流转,方便跟踪管理。


相关文件:http://zgj.ningbo.gov.cn/art/2019/6/12/art_1229036833_98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