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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3-2021-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86号),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在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优先调整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的规划空间,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已有村庄规划且现行有效的,要严格落实。正在编制村庄规划、尚不具备村庄规划编制条件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来村庄规划编制做好衔接。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要优先完成村庄规划,并将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和“八不准”管控要求,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二、单列用地计划。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调查表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8号);调查结束并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报需求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月底前报上级争取全国单列用地计划,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实行专项管理、实报实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每年12月25日之前,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地政部分)录入批次,向上级报送每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批情况,申请核销用地计划,并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落实情况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当年未予保障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三、明确农用地转用事项。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发〔2014〕48号)精神,各区县(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要单独组件,并在组件名称后增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的,报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用地审批权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受委托批准。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参照执行。

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单独组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各区县(市)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统一落实,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各区县(市)范围内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要积极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向外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严格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委托事项按甬规字〔2015〕126号文件办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8日

正文原件:甬自然资规〔2021〕2号 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 .pdf

文件解读:《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