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是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乱占耕地建房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控、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等方面对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各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的通知》。我市出台《宁波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合理疏导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求。
二是省对农民建房需求及“一件事”办理提出新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规范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办事具体流程、时限。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8号)要求调查2020-2022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积极争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单列计划。
三是农村村民住宅建房涉及农转用、规划许可审批事项不断下放。在农转用审批权限方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发〔2014〕48号)将单独组件的农民建房农转用审批省级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在规划许可方面,农民建房“一件事”要求可委托乡镇(街道)下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主要内容
《关于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保障事项的通知》共五项主要内容,从加强规划管控、单列用地计划、明确农用地转用事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五个方面明确农民建房用地保障事项。
一是规划管控上,要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明确村庄规划编制与农村村民住宅预留空间的衔接,要求对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复垦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同时,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房落实三条控制线和“八不准”管控要求。
二是用地计划上,实行用地计划单列,进一步明确了年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调查的时间节点、上报流程;实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年底实报实销,当年未予保障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三是农用地转用上,明确单独组件,明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具体审批层级,并要求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参照执行。
四是占补平衡上,落实部文件要求,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责任由区县(市)落实。
五是规划许可上,落实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要求,明确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