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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3-2021-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级负责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相关工作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让登记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矿业权,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前期准备、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签订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审定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业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在矿业权出让交易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矿业权出让联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矿业权出让。

二、进一步规范市级放权事项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政发〔2013〕8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153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采矿权许可事项,由各地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管理)职责后,采矿许可证上加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号章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后加盖市局局章。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在矿业权出让交易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办理矿业权出让备案手续。

三、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采矿”管理。各地要在县级政府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和相关部门“工程采矿”监管职责。为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各地在规范“工程采矿”监管时,要重点把握四项原则:一是严把“工程采矿”不设采矿权的情形。各地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矿产资源。应妥善处理有立项批准文件但没有用地红线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采矿”问题。二是加强前期监管和源头防控。对于划拨供地建设项目涉及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工程的,要明确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工程采矿”监管职责。对于公开出让土地涉及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工程的,需完成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或在土地出让方案中附带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方案,严禁简单按土地现状出让。三是规范处置工程自用后多余矿产品。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多余矿产品,统一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各地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矿产品,严禁将工程采出矿产品价值抵扣工程款。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机制。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定期巡查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反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违背合同约定、违规外卖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提请当地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各项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精神,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全面承接好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监管,落实“净矿”出让、“工程采矿”管理、矿业权登记、储量管理等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举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视情对各地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部、省、市改革精神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一致。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9日

附件: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