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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制定背景

为了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改革,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对加强“净矿”出让、管控协议出让、规范“工程采矿”、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推进储量管理改革等六方面内容作出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省“6号文件”精神,明确市本级受委托承担矿业权出让登记等工作分工,进一步明确市级放权事项管理,加强“工程采矿”监管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从四个方面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1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政发〔2013〕83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级负责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相关工作职责。根据“6号文件”我局负责部、省出让登记矿种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参照省自然资源厅模式和“净矿”出让要求,市级负责出让登记矿业权的前期准备、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签订出让合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审定等相关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在矿业权出让交易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矿业权出让联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矿业权出让。

(二)进一步规范市级放权事项管理。根据“6号文件”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153号)规定,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原属于市级的砂石土等采矿权许可是采取委托下放,具体操作中由受委托方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管理)职责后,采矿许可证上加盖委托方专用公章。我们认为有必要在《通知》中再作强调和明确,即:采矿许可证上,各分局盖市局编号章,各县(市)局经市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后盖市局局章。

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土资办发〔2016〕55号),各地在矿业权出让交易前需要到市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出让备案手续。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省“6号文件”改革要求,拟取消矿业权出让备案手续。

(三)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采矿”管理。“工程采矿”涉及砂石土开采的,根据“6号文件”属于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权限,因此,要求在县级政府领导下,明确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和相关部门“工程采矿”监管职责。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要求各地在规范“工程采矿”监管时,重点把握四项原则:一是严把“工程采矿”不设采矿权的情形。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矿产资源。鉴于实际操作中有些工程有立项批准文件但没有用地红线,所以一并要求各地予以明确和规范。二是加强前期监管和源头防控。对于划拨供地建设项目涉及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工程的,明确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工程采矿”监管职责。对于公开出让土地涉及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工程的,需完成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或在土地出让方案中附带场地平整和边坡治理方案,严禁简单按土地现状出让,以保证土地竞买人知晓该出让地块在一定的场平和边坡开采条件下,砂石土开采的估算量。三是规范处置工程自用后多余矿产品。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多余矿产品,统一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同时,明确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矿产品,严禁将工程采出矿产品价值抵扣工程款。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机制。“工程采矿”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要求各地加强日常联合巡查监管,查处违反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违背合同约定、违规外卖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提请当地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对县级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要求。要求各地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精神,按照权责一致要求,承接好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要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落实好“净矿”出让、“矿业权登记”、“储量管理”等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举措,各地要结合实际,提请当地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一致。


文件原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