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3-2021-0007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和局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8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决策,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风险、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等;所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决策前,对决策事项存在的社会风险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涉及的下列重大事项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
(一)《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重大事项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应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等五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中央和部、省、市制订的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规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是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三)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的持续性;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等。
(四)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群众支持的基础。
(五)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安全稳定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是否会引发严重舆情、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可控;对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市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指导,以及市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市)分局(局)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风险评估。
市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开展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监督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实施和对各区县(市)分局(局)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由市局负责决策和实施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为组织开展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处室和事业单位的,由牵头处室或事业单位作为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九条 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组织评估的,应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
第十条 评估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避免低价中标竞争,并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评审等工作。委托评估的,评估责任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社会风险评估一般按照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报告评审、备案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
《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实施细则》明确的三类风险事项可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评估,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登记表。
第十三条 确定评估项目。重大事项实施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对需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年内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事项,并向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报备;年内新增的事项,随时报备。
第十四条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在统筹谋划、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周密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时间安排、评估具体要求、评估事项风险预判、评估实施主体选择、评估经费保障等,依法依规组成评估小组或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应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采取涉及对象易于知悉的方式,并充分说明决策的依据、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消除群众疑虑。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全程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责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按照重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重大决策事项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给予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应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和决策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评审分离的原则,组织相关机构、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与该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评估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集体评审。评审时,参加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并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备案。评估责任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将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同步规范录入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评估报告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评估责任主体送市委政法委备案,同时报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评审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将评估结果报送局党组或决策机关。重大决策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未经评估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
第二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加强风险评估结果的运行管理,全程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时掌握不稳定风险因素,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或者存在重大矛盾风险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应评估未评估,评估工作不到位或把关不严,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者防范化解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依照《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评估责任主体及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取消年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行。2014年6月3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甬土资发〔20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