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订《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63-2021-0009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根据全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开展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决定对《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甬规字〔2018〕122号)中第七条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实施办法》中第七条:“在本市从事联合测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以及经测绘资质备案的外地单位;(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及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三)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四)单位或法人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修改为“在本市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包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及地下管线测量等业务类型,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应当包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业务类型,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二)单位或法人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三)1年内测绘成果质量未被法定质检机构判定不合格的。”。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9日起施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关于修订《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修订《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