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开展要求,决定对《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甬规字〔2018〕122号)中第七条进行修订,修订情况进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促进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推进我市综合测绘改革工作,原市规划局、市审改办等10家政府部门于2018年7月联合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文件,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已与当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不相适应,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文件及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取消等政策,拟对《实施办法》中第七条进行修改。
二、修订依据及内容
(一)根据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要求,删除第一款;
(二)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文件对第二款涉及到的资质条件用语进行调整;
(三)根据人社部2021年发布的《关于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进行公示的公告》,注册测绘师不再保留,删除“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的要求;
(四)根据省级要求加强综合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要求,结合《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增加第三款“1年内测绘成果质量未被法定质检机构判定不合格的”要求。
修改后条款为:“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综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包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及地下管线测量等业务类型,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应当包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业务类型,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二)单位或法人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三)1年内测绘成果质量未被法定质检机构判定不合格的。”
文件原文:关于修订《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