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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6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涉公平性竞争条款修改

将原办法第五条“凡由团体会员单位依法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实施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改为“凡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实施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取消了“团体会员单位”限制,扩大了申报单位范围,确保行业公平竞争。

二、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条款修改

1、参照《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将原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三等奖”改为“金、银、铜奖”,“银奖”比例由“20%”调为“30%”。

2、将原办法第五条第4款“项目产值: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3万元以上,其他测绘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修改为“项目产值: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5万元以上,其他测绘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第5款“成果已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修改为“成果已经法定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7款中的“不动产测绘”修改为“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3、将原办法第六条第3款“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修改为“测绘项目信息报送情况”。

4、将原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人数为5——9人。评委会成员一般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遵循本单位项目回避原则,对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进行初审、终审,确定入围项目及奖项。”,增加了报备环节和评委会成员条件。

5、将办法中涉及“宁波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名称统一修改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三条。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