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3-2021-0008
甬自然资规规〔2021〕8号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测绘工程项目质量,促进测绘科技创新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分设金、银、铜奖。获奖项目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金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10%,银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30%。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选浙江省、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
第三条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工作,可以委托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具体承担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申报,应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报的原则;评选工作坚持标准先进,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凡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实施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测绘活动依法开展;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项目须在2个自然年度内(含申报年份)完成,成果已交付,且无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投诉需经查实;
4、项目产值: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5万元以上,其他测绘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
5、成果已经法定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已通过业主单位组织的验收,有验收报告或专家鉴定意见;
6、有用户使用满意的证明;
7、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六条 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装订(简装)成册:
1、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申报表(附件1);
2、《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测绘项目信息报送情况;
4、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项目样图、附图等材料;
5、有关说明本项目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证明;
6、用户意见;
7、项目验收(或评审)报告复印件;
8、涉密测绘工程附相关部门同意申报意见;
9、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复印件)等相应附件一套。
第七条 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人数为5-9人。评委会成员需具备测绘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遵循本单位项目回避原则。对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进行初审、终审,确定入围项目及奖项。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指标:
1、技术先进:技术路线正确、技术设计合理、采用的技术和工艺先进。
2、管理科学:组织管理规范、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文档规范并完整性。
3、质量优良:执行技术标准严格、采用质量控制体系、验收或评审总体良好。
4、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按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价表(附件2)计算相应分值。
第九条 入围的项目将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确定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名单,如有变动应由评审委员会提交新的名单并再次公示。
第十条 获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确认,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予以公布并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其参评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得称号的,则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与其测绘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挂钩。
第十二条 参加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的所有人员(含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甬测字【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