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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9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11月1日实施,2021年12月22日,省厅下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及原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我局在省厅制定的裁量基准大框架内进一步细化了裁量基准。

二、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四、修改内容解读

该裁量基准包含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21项,在省厅下发的基础上补充修改了11项:

序号3,明确了“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非行政处罚性质,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同序号16、17中“责令缴纳复垦费”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命令,也非行政处罚性质,但是为了事项处置内容表述的完整性,仍予以保留。

序号4、5、6,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是适用频率最高的一条。省厅下发的基准中只对“占用建设用地、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分了4个档次,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0元-300元、300元-500元、500元-1000元、900元-1000元四个标准。各地普遍反映,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尤其是涉及一般耕地,罚款从500元到1000元。因此,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对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以及一般耕地按照占用面积重新划分了9个档次的处罚标准,将区间控制在100元每档的标准,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减少自由裁量畸重畸轻的情形。

序号7、8、10、18,对裁量标准中涉及罚款的“处”、“处以”、“并处”、“可以处以”、“可并处”、“可以并处”等表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了对应修改。同时删除了序号10前两种违法情节对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内容,违法情节中已经描述且该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实为行政命令。

序号14,“限期改正”内容修改为“限期缴纳”。

备注中,明确了“各区分局严格遵照执行;县(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574-89284696


原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